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 會相關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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