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27號
TYDV,111,司促,11427,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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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
會相關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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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