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70號
TYDV,111,司促,11270,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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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宥諆即歆諆寶貝屋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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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