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明(即莊俊生之繼承人)、莊春花(即
莊俊生之繼承人)、莊春霞(即莊俊生之繼承人)、莊俊雄(即
莊俊生之繼承人)、李俊華(即莊俊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莊勇、林彩連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