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786號
TYDV,111,司促,10786,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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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家


債 務 人 黃曉潛

何智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曉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
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曉潛何智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
零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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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