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曉潛、何智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第二項金額正確請求方式(何智發為一 般保證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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