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債 權 人 陳盈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冠工程有限公司、朱淯男即浩業工程行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
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受款人非同一人)。
三、提出債務人富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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