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67號
TYDV,111,勞訴,67,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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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沈婉君
賴慧如
黃素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婉君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
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
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
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
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2月18日
起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推定兩造僱傭關
係繼續存在5年所需給付之金額,查,沈婉君賴慧如黃素芬
每月工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30,300元及28,8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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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