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李秀霞
被 告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
2 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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