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40號
TYDV,111,勞訴,40,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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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 上 訴人 蔡文發
謝清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義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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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