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間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表示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1,6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4,190元(6,285元×2/3=4,190元),上訴
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095元(6,285元-4,190元=2,09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