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218號
TYDV,111,催,21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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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黃雪燕(即周銘青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周銘青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繼承人周銘青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3、被繼承人周銘青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4、陳報被繼承人周銘青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
,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5、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6、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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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