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1年度,8號
TYDV,111,保險,8,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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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美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魏文昱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邱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
22日111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7,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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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