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829號
TYDV,111,促,9829,202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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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29號
債 權 人 林全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惠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第 三人林黃寶琴之個人親屬表(須列載至其配偶即本件債權人 及全部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上開親屬表所載 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林全忠林惠卿、林黃寶琴林筱菁林欽堯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 證號碼000335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辯稱其代墊訴外人林 黃寶琴之照護費用、交付予債權人購買股票金額、曾長期每 月給予債權人生活費等費用已逾債權人寄存於債務人之新台 幣160萬元,故無須返還寄存金額等語,其實情如何?復未 敘明債權人之配偶即第三人林黃寶琴是否因年邁或疾病等因 素,長期僱用外勞即家事移工看護?及提出第三人林黃寶琴 歷年來完整之外勞僱用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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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