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764號
TYDV,111,促,9764,2022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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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64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秀本即安和藥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安和藥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亦未釋明貨款金額新台幣(下同)526,056元如何 計算而來?復未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列明各次銷售 藥品品名(中文即可)、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各 筆銷售藥品應同時列明其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號;各次藥品出 貨時所附設該藥品係在有效期間之標示或記載、與貨款金額 526,056元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 、理由、銷貨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 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安和藥局現負責人非 郭秀本,係高威廷,並請本院函請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安和藥 局負責人個資;經本院依職權於同年9月26日函請桃園市政 府衛生局查報安和藥局何時變更負責人?其目前實際負責人 為何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同年10月5日覆函說明安和藥 局原負責人郭秀本於102年10月24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杜財 源,104年1月5日再次變更負責人為黃靜怡,末於110年7月6 日變更為現負責人高威廷。債權人於本院111年9月5日收文 之陳報狀雖主張依101年9月28日三方簽署之契約書約定,三 方就兩造間藥品買賣負連帶責任云云。惟安和藥局藥師( 負責人)自營型態,按獨資行號在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 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負責人個人;郭秀本雖為安和藥局第一



任負責人,惟嗣先後變更負責人,現負責人為高威廷,且不 同負責人乃不同之執行業務者及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各 自就其擔任負責人期間之交易行為所生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各 自負責,此為實務通說之見解。經查本件買賣藥品買賣期間 為109年11月起至110年6月止,有出貨單、發票附卷可稽; 上開期間安和藥局之負責人即自營藥師黃靜怡,非郭秀本 ,債權人請求郭秀本給付上開期間買賣藥品貨款即非有據。 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 ,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 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 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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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