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9559號
債 權 人 胡孝坤
債 務 人 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
姚周春貴(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良(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佑(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姚周春貴(即胡善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伍
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董建良(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董建佑(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