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59號
債 權 人 胡孝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姚周春貴(
即胡善之繼承人)、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良(即
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佑(即胡善之繼承人董
周櫻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
核計徵收聲請費,聲請人對債務人等六人各別請求,依法應
繳納聲請費共計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