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艾迪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9,68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求為判決 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 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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