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637號
TYDV,111,促,12637,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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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263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家


債 務 人 林詠湄(原名:林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壹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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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