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2636號
債 權 人 李崇銘
債 務 人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天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萬元,
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及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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