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582號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方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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