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4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至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核對債務人袁「聰」文之姓名,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