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吟(即邱創寶之繼承人)、邱垂良(即
邱創寶之繼承人)、邱昱翔(即邱創寶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創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邱創寶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
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
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