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972號
TYDV,111,促,11972,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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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9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毛婕
債 務 人 永盈小紅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莊以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壹
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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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盈小紅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