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9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煜詮即百醇飲食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28,174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
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
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