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540號
TYDV,111,促,11540,202210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40號
債 權 人 何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微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董微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
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
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
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
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
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
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