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514號
TYDV,111,促,11514,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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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慶順劉雄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劉慶順劉雄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劉雄虔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本
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劉雄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
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
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
請撤回對劉雄虔之請求。
四、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353,564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
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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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