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鑫義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營業損失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
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
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83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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