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212號
TYDV,111,促,11212,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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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212號
債 權 人 田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與買方簽署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私契,
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提一部份)。
三、債權人應具狀說明:
1、系爭不動產出售總價若干?除提出前條私契外,應
同時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證明
、最新不動產一類謄本、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契
等)。
2、出售總價,扣除:
㈠應繳之土地增值稅若干?提出蓋有稅捐處戳章之土
地增值稅繳款書。
㈡仲介服務報酬若干?提出債務人與仲介簽署之整份
仲介服務契約書。
㈢出售當時尚欠銀行抵押貸款金額若干?提出銀行出
具之出售當時尚欠金額及繳清文件。
㈣債權人應敘明:伊是否已依系爭離婚協議書第3條
分配財產之約定,自行負擔伊取系爭不動產貸款
中之新台幣(下同)892,000元購車部分,並提出
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3、請求金額920,03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
算明細表(列明:出售總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
、仲介服務報酬、出售當時尚欠房貸金額、債權人
自貸款中取用購車款892,000元;債務人淨所得出售
出售金額、債權人可分配1/3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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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