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93號
債 權 人 黃小鳳
巴信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麗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 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胡麗梅負擔之釋明文件( 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 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 等),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70,000元如 何計算而得?債權人各別請求金額若干?對債務人胡麗梅請 求之依據為何?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 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 仍未提出足資認定對債務人胡麗梅請求170,000元之釋明文 件(本件車禍之肇事人係第三人袁恆郁,胡麗梅雖將其車輛 借予袁恆郁,但胡麗梅與本件車禍之發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等)。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 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 其聲 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 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 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