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056號
TYDV,111,促,11056,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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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56號
債 權 人 蔡鎧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芷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完整」之不起訴處分書或檢察官起訴書,亦未提出「完整」 之內容載有符合「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 實暨請求金額」附件之債務人刑事有罪判決書,復未提出已 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 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匯款單及完整之不起訴處分書 ,然依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觀之,其內容載明「…被告於110 年11月18日致電陽信銀行客服要求暫停帳戶服務,且該帳戶 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為止均無提領紀錄,…確 實未提供其陽信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及報告意旨所指之犯 行…」,顯見未符合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債務人於110年11月18日提供名下帳戶陽信銀行帳號予詐 欺集團,債權人受詐欺集團欺騙,向上開帳號匯款,並請求 債務人返還新台幣20萬元云云」;又債務人已要求陽信銀行 暫停上開帳戶服務,且該帳戶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同年12 月21日為止均無提領紀錄。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 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 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 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 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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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