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001號
TYDV,111,促,11001,2022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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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正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兩造間係以 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債權人未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 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未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 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暨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亦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71,013元 之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 、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 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 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本等);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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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