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783號
TYDV,111,促,10783,2022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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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783號
債 權 人 游鳴娟

債 權 人 張文宏

債 權 人 陳宏瑞

債 權 人 陳雪

債 權 人 張美華

債 權 人 張理鳳

債 權 人 洪春美

債 權 人 陳逸羚

債 權 人 游雪美

債 權 人 蘇玉津

債 權 人 陳能夏
前列十一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游鳴娟
債 務 人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毓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鳴娟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
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文宏清償貳拾玖萬零參佰捌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宏瑞清償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雪貞清償貳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美華清償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理鳳清償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春美清償壹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逸羚清償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雪美清償陸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玉津清償玖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能夏清償肆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
付。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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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