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4號
債 權 人 鄭立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文霖、邱晏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徐 文霖、邱晏玲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 徐文霖、邱晏玲請求連帶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 、本票等),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 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 ,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 認,不足為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