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56號
TYDV,110,重訴,256,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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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呂林燕香
呂秋宜
被 上訴人 嘉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又本件原判決係判: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2
萬94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自111年3月1日起至終止通行桃園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法院方案
所示之編號407⑴、408⑴區域(面積99.14平方公尺)之日為止,
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被上訴人7,838元。則本件上訴第㈠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332萬940元;又本件第㈡項聲明通行償金應按月給付7,8
38元部分屬定期給付涉訟,因通行期間未能確定,然系爭土地為
上訴人土地對外唯一聯絡路徑,其使用通行顯非一時性,其通行
存續期間應逾10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之
,此部分標的價額為94萬560元(計算式:7,838元×12月×10年)
。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26萬1,500元(計算式:332萬940
元+94萬560元=426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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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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