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8號
TYDV,110,重訴,228,202210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陳先益
即 被 告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先盛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125萬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6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