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72號
TYDV,110,訴,972,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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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賴森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康茹涵
張珈嫚
被 告 桃園市○鎮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嚴忠
被 告 王勝政
王張秋玉
王國良
王國二
王前盛
王麗敏

王麗華
王勝
張有里
王前登
王姿勻
王勝嘉
王勝旺
李貴華
王佳偉
王昱文
王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共有人(被告等) 應有部分 應有面積(平方公尺) 應分配價金 (新臺幣)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216 1.481 141,590元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2/216 5.926 566,359元 王勝政 公同共有14/216 6.913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張秋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盛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敏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橋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張有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姿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旺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李貴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佳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莉如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昱文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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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