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73號
TYDV,110,訴,2373,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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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長芳
被 告 王淳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註本筆借款人為被告王淳聰即貝博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註本筆借款人為被告王淳聰貝斯博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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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