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富峰營造有限公司因110年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91,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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