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64號
聲 明 人 邵弈心
法定代理人 洪主倪
邵大法
被 繼承人 舒簡隨(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舒簡隨之第一順位再 次親等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5日去 世,而聲明人於110年10月25日獲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 知,始知悉繼承開始,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聲明人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 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 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 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舒簡隨於110年3月5日死亡,除有被繼承人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舒遠智、舒遠惠、舒遠莉、舒遠宏 、舒遠達另案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85號聲明拋棄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吳淑媛、代位繼承人吳春嘻、吳春 蓉、吳春賢(即被繼承人已歿子輩吳田金之子女)另案於本 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7號聲明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孫輩舒家韋、舒家萱、舒郁雯、舒珮瑄、舒珮 瑜、舒子冠、舒子齊、劉杰、劉薇另案於本院110年度司繼 字第2752號聲明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外,尚有被繼 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輩洪主倪、洪主晏同於本案聲明 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合先敘明。而聲明人 邵弈心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其戶 籍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輩洪子 恩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9號裁定駁回,而仍為繼承人。 是以,依上列規定,足認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親等近者繼承 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邵弈心既為被繼承人 之第一順位再次親等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 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 ,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聲明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