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52號
TYDV,110,司,52,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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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永豐
代 理 人 蔡吉記律師
相 對 人 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張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瑞呈會計師(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迄至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係相對人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鴻公司)之 股東,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為2,250萬股,聲請人現有242萬6, 643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數之10.79%,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之形式要件。
㈠相對人頎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王明香為聲請人之配偶,聲 請人所持有大量股份均委由張王明香代為管理,然於民國10 1年間起遭張王明香不法移轉至其名下,聲請人並訴請張王 明香返還股票。又相對人應每年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常會,並 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 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決議,分發股東,惟相對人長期未履行上開義務,影響聲請 人之股東權利行使。另聲請人曾行使股東查閱權,於110年9 月14日發函相對人,請求提供101年度至110度之公司章程、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資料,然相對人卻未回覆何 時得抄錄,聲請人遂於110年9月29日,再次發函請求行使股 東查閱權,相對人仍未回覆何時得抄錄,顯為拒絕聲請人進 行抄錄。從而,為保障股東之利益,確有相對人自101年1月 1日起迄至110年10月31日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 。
二、相對人則謂:聲請人未特定所應檢查之文件及範圍為何,其 聲明不具明確性,若使其查閱公司文件,進而擾亂公司營運 ,顯不合於選派檢查人之目的。相對人歷來之股東會議事錄



及相關財務報表,均已寄予聲請人,聲請人實係假藉無法查 閱之名,利用公司法規定行使不正當之檢查,有擾亂相對人 正常營運之虞,並為商業競爭之實,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之權利,不應准許等語。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已嚴格規定其行使 要件,即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1%以上,且必須向 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為限。是在立法政策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 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後始 為上開規定。從而,倘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1%之股東之要件,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即已符合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公司 當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四、經查:
㈠相對人頎鴻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億2,500萬元,股份總數為2 250萬股,聲請人為頎鴻公司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頎鴻 公司242萬6,643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數之10.79%乙節,有 頎鴻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頎鴻公司 101年至109年之股東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8頁), 並經本院調取頎鴻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會議 記錄核閱無訛(本院卷第65至141頁),相對人就此亦不爭 執(本院卷第147至148頁),足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符 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股東身分之要件。 ㈡聲請人於聲請時已敘明前揭聲請理由,並提出頎鴻公司函覆 臺灣高等法院資料、聲請人於110年9月14日寄發之存證信函 、相對人於110年9月17日存證信函、聲請人於110年9月29日 寄發之存證信函、相對人於110年10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為證 (本院卷第19至53頁)。依聲請人檢附之上開理由、事證及 說明,足認兩造間對於相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 31日之業務帳目、財產狀況有所爭執,此涉全體股東權益, 聲請人據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上開期間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經核並未逾越聲請人客觀上監督合理必要之範 圍,與前揭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
 ㈢相對人雖以前詞抗辯聲請人聲明不具明確性,並未特定檢查 之項目及時間,將擾亂公司營運云云;然查,聲請人尚非於



短期間內反覆行使少數股東權,相對人復未為其他舉證公司 正常經營將因檢查人之選派及行使職權而生如何侵擾之具體 情事。況選派檢查人制度,僅是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 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 之能力,檢查範圍亦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及特定交易, 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按期召開股東會及提供帳簿表冊 供股東閱覽,當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對公司之正常營運發 生影響。是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1年1月1 日起迄至110年10月31日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應屬有據 。
五、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推薦王 瑞呈會計師(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 段000號10樓)為檢查人,有該會111年8 月12 日會總字第1 11032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3頁),王瑞呈會計師亦 陳明願擔任本件檢查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可資佐證 (本院卷第257頁)。本院審酌王瑞呈會計師為國立台北大 學會計系畢業,自101年3月22日起擔任會計師迄今,已10餘 年,足見其學經歷俱佳,且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進 行檢查之經驗豐富,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 之權益,並可兼顧東生公司之利益,選派其擔任本件檢查人 ,應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六、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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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