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36號
TYDV,108,重訴,436,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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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甘佩樺
沈承翰
林毓傑
沈鼎
李佩貞
劉女
侯曉婷
葉瑞英
黃詣珊
林牧民
楊明華
吳美瑩
傅秀雯
劉孟芬
戴秀戀

陳克強
詹昆達
鄭進練
徐奐
林珮君
盧琬萍
陳淑貞
鍾思敏
呂景
劉恒妤
葉憶
黃明正
林憶
郭景珣
王梓鈞
林玉麒
黃銘軒
趙燕平
劉彥伶
陳亭妤
吳坤佳
程雅娟
張鴻林
胡玉婷

湯玥玓

饒玉屏
黃勇智 (兼劉怡欣之承當訴訟人)

葉瑞峯
李雅玲
曹琬喬
吳伯晉
陳淑怡
廖文生
楊中銘
楊鳳儀
楊寶貴
王進傑
黃文鏡
廖美瑄
朱家慧
曾椀鈺
王慧娥
邱美瓊
王韻婷
徐人傑
宋學鳳
李國銘
蘇聖博
魏雅芳
張素碧
吳建麟
謝崇偉
陳筱薇
江毓
楊淯
珮珊
柳復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林拔群律師
楊尚訓律師
劉君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65「得請求之總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附表三「供擔保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三「反擔保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 為: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起訴請求金額」 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見本院卷一第7頁)。嗣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具狀變更為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65「得請求之總額 」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自該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見本院卷十第156至157頁)。原告上開聲明之變 更,無非係將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自「起訴狀附表『起訴請 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增加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65『得 請求之總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同時延後遲延利息之起算 時點,核分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又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劉怡欣於訴訟繫屬中 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原因,將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房屋 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黃勇智,黃智勇因而單獨取得該房屋之 所有權,此有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可按(見本院卷八第144 至151頁);嗣經黃智勇於110年9月29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 ,被告則於110年12月9日當庭表示對此並無意見(見本院卷 八第193頁),是黃智勇聲請承當劉怡欣之本件訴訟,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29、31至37、39至65所 示之原告前向被告各購得中山都匯社區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房 屋(含所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30、38 之原告(以下將附表一編號1至65之原告合稱為原告)則分 別向各該編號所示之訴外人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房屋(含所 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以下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之房 屋合稱系爭房屋),並經讓與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請求權。 嗣原告發現被告實際施工所用鋼筋材料與原設計圖說不符, 遂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8年1月1日向臺灣省結構工程技 師公會申請安全鑑定,經鑑定後於108年3月22日始知系爭房 屋之原始設計為使用SD420規格之鋼筋,然被告實際施作時 ,卻使用SD280規格之鋼筋,實有未按圖施工、耐震力未達 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社區管理委員會因 而於108年5月16日催告被告補正系爭瑕疵,然被告迄未補正 系爭瑕疵,爰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179條之規定, 請求減少價金後返還不當得利,並依同法第227條之規定請 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擇一為有利之認定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65「得請求之總額 」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自該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房屋之耐震係數均符合現行法規之標準, 故系爭房屋之耐震能力並無瑕疵;況就本件成屋買賣部分, 買賣契約已載明為「現況交屋」,被告縱未按圖施作,亦未 違反契約之約定。㈡且系爭房屋實際上使用之混凝土強度比 圖說高,故耐震能力不一定較依圖說施工為低。㈢系爭房屋 無從修繕,原告自不得主張修復費用。㈣鑑定報告就系爭房



屋之交易價值減損並未提出計算依據;且系爭房屋並無安全 結構上之問題,自無何交易價值之減損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八第198至199頁,並由本院依 論述需要為必要修改):
 ㈠原告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5所載之購買時間向被告或其等 之前手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門號號碼、戶別之房屋 (非直接向被告購買者均已受前手之權利讓與),各房屋之 面積如附表二編號1至65之「建物面積」欄所示。 ㈡依系爭房屋之核准建築圖說,A 、B 、C 棟之鋼筋應為#3採S D280 、#4、#5採SD420 、#6採SD420;但現況#4、#5卻採SD 280之鋼筋,與圖說不符。
 ㈢系爭房屋之耐震強度符合現行耐震規範標準之要求。 ㈣兩造間預售屋契約記載「本大樓……全部基礎、樑柱、樓板皆 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定圖樣施工……」等文字;成屋買賣契 約第2 條記載使用執照之編號,同條第5項記載「房屋現況 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 為確認,賣方應於交屋時以現況點交……」,附件九使用執照 中另有記載「依核准圖說建築完竣茲檢附竣工圖」等文字。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房屋確實存在系爭瑕疵:
 1.依系爭房屋之核准建築圖說A、B、C棟之鋼筋規格應為#3採S D280、#4、#5採SD420、#6採SD420;但現況#4、#5卻採SD28 0之鋼筋,與圖說不符等情,業據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 事項㈡)。而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依系爭房屋 之核准建築圖說所載,系爭房屋如『依圖說施工』之耐震能力 評估與強度,相比系爭房屋『竣工後之現況』之耐震能力評估 與強度有無差異」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竣工後之現況」 之耐震能力強度小於「依圖說施工」之耐震能力強度,其強 度差異百分比於A、B棟X向為10.04%、Y向為0%;於C棟X向為 2.10%、Y向為15.89%等節,有臺北市建築公會110年8月11日 鑑定報告書附卷足查(見鑑定報告書第6至7頁)。堪認系爭 房屋確實因為實際上使用與圖說不符之鋼筋規格導致耐震能 力強度降低,而具有系爭瑕疵甚明。
 2.被告雖以前詞抗辯系爭房屋並無系爭瑕疵云云。然: ⑴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 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建築法申請辦理,建築法第39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系爭房屋之成屋買賣契約第2條「買賣 標的標示」部分第1項約定:「使用執照號碼:桃市都建使



字第桃00842號」、第18條前段約定:「本契約之附件視為 本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均應確實遵守」等內容、附件九則附 有桃市都建使字第桃00842號使用執照影本,其上並註明「 附件所列建築物經查依核准圖說建築完竣茲檢附竣工圖乙份 准予給照使用」等語(見不爭執事項㈣、本院卷六第728、73 9、771頁);系爭房屋之預售屋買賣契約第10條第3項前段 亦約定:「本銷售屋施工標準悉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之 工程圖樣與說明施工」、附件㈤之建材設備表更記載「本大 樓……全部基礎、樑柱、樓板皆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定圖樣 施工……」等內容(見不爭執事項㈣、本院卷五第119頁)。 ⑵查被告係系爭房屋之起造人及出賣人,則參照上開建築法之 規定以及買賣契約之約定,不論成屋或預售屋,被告均應交 付具有「依經核准之建築圖說施工」品質之房屋予買受人; 而系爭房屋既經鑑定確認實際之耐震能力較依圖說施工為低 ,顯然不具「依經核准之建築圖說施工」品質而具有瑕疵。 縱系爭房屋之耐震強度符合現行耐震規範標準之要求(見不 爭執事項㈢),亦不得以此逕認系爭房屋無瑕疵,否則「原 經核准之建築圖說」豈非毫無意義、形同具文?是被告此部 分抗辯,自非可採。
 ⑶而被告雖又辯稱:系爭房屋實際上使用之混凝土強度比圖說 高非常多,故現況之耐震程度不一定較依圖說施工為低云云 (見本院卷八第197頁)。然本件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 鑑定時,為免混凝土鑽心破壞取樣,故曾與兩造確認是否同 意「現況」耐震能力評估時,以「原設計之混凝土強度」進 行分析,此業據被告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七第465頁) ,則被告於鑑定結果作成後,再就先前同意之鑑定方法復為 爭執,難認可信。
 ⑷至被告復辯稱:成屋買賣部分,買賣契約已載明為「現況交 屋」,被告縱未按圖施作,亦未違反契約之約定云云。然所 謂「現況交屋」,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買受人於簽 約時,已依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 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加以確認,日後自 不得再任意指為瑕疵;惟倘瑕疵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 嗅聞之事項或現象,即不應納入現況交屋之範疇內。查系爭 房屋是否具有實際上使用與圖說不符之鋼筋規格導致耐震能 力強度降低之系爭瑕疵,顯非依通常程序以目視檢查即能發 現,而須在拆除原有裝潢後比對原經核准之建築圖說始能得 知,該瑕疵屬不能即知之瑕疵,被告自不得以現況交屋為由 免除瑕疵擔保之責,是被告上開辯詞,仍非有據。 ㈡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為何?




 1.按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因物有瑕疵而減少其價 金者,旨在平衡買賣雙方之利益與損失,是該減少之價金數 額,應依同品質物品之市場價值與瑕疵物之買賣價金,並其 減少後之實際價格相比較,以為計算之基準。另買受人因買 賣標的存有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者,其減少價金之數額,應 將因瑕疵存在所致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即除應審酌物因瑕 疵存在所生物理性價值貶損外,尚應視有無因瑕疵存在而生 交易性價值貶損,以為適當衡量。
 2.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如系爭房屋現況耐震能力 有低於原核准建築圖說之情形,則可否修復或補強?費用若 干?」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系爭房屋現況耐震能力雖有低 於原核准建築圖說之情形,但可以補強,補強方式得為擴柱 、增築翼牆或剪力牆、鋼鈑貼付等方式;本件試以鋼鈑貼付 方式進行補強設計分析,可達原核准建築圖說之耐震能力強 度,補強費用合計約新臺幣5,580萬5,149元等情,有臺北市 建築公會110年8月11日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鑑定報告書 第7至8頁)。又上開補強方式應以整棟補強為宜,無法以各 戶為單位進行補強等節,另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1年6月1 日111(十七)鑑字第1363號函文足證(見本院卷十第226頁 )。從而,系爭房屋之修補涉及整體建築結構,而非僅及於 原告購入之特定房屋,故如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之原告就 所購買之房屋因系爭瑕疵所需花費之修補費用,應以各房屋 佔整體建物面積之比例,乘以總修補費用計算(即以如附表 二「註1」所示之計算方法計算,計算結果如附表二「修補 費用」欄位所示),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有據。 3.被告辯稱:系爭房屋無從修繕,原告自不得主張修復費用云 云。然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意見,系爭房屋如以鋼 鈑貼付方式進行補強設計,即可達原核准建築圖說之耐震能 力強度,業如前述;且該鑑定意見更提出「標的物補強位置 示意圖」,具體規劃鋼鈑貼付之位置,並以此試算、分析系 爭房屋經補強後之耐震能力,確認可達原核准建築圖說之耐 震能力強度(見鑑定報告書之附件九),尚難認系爭房屋有 被告所稱無從修繕之情形,是被告上開辯詞,不足參採。 4.另就交易性價值減損部分亦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 結果為:系爭房屋如欲補強至原經核准建築圖說之耐震強度 ,因需辦理變更設計、大興土木,亦可能影響住戶裝修成果 及造成住戶居住不便,亦易生傳聞,進而影響市場交易價格 ,經衡酌系爭房屋「竣工後之現況」與「依圖說施工」之耐 震能力強度差異,推估A、B棟交易價格減損約10.04%,C棟 交易價格減損約15.89%等情,有臺北市建築公會110年8月11



日鑑定報告書存卷足證(見鑑定報告書第8頁),則原告以 其等購買各該房屋(含所坐落之土地)之總價,分別乘以A 、B、C棟交易價格減損之比例,計算交易性價值減損之數額 (即如附表二「註2」所示之計算方法計算,計算結果如附 表二「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欄位所示),亦屬有憑。 5.被告雖抗辯:鑑定報告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減損並未提出 計算依據,且系爭房屋並無安全結構上之問題,自無何交易 價值之減損。然鑑定報告係衡酌系爭房屋「竣工後之現況」 與「依圖說施工」之耐震能力強度差異,進而推估各棟交易 性價值減損之比例,並非毫無計算依據;又系爭房屋具有系 爭瑕疵,業經認定如前,而系爭瑕疵涉及系爭房屋之耐震能 力,足以影響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雖經補強後可達如「原 經核准之建築圖說」所設計之耐震能力,然不動產交易市場 極為敏感,一旦出現關於房屋安全之不利消息,即會顯著反 應在交易行情上,系爭房屋既曾具有系爭瑕疵,則原告未來 如要轉售系爭房屋,市場買方勢必仍存有瑕疵心理,導致交 易價格減損之損害,是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並無交易價值之減 損,顯不可採。
 6.至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1年6月1日111(十七)鑑字第1363號 函文雖謂「如不補強僅辦理變更設計則無污名價損」等語( 見本院卷十第226頁),然系爭房屋尚未辦理變更設計乙節 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卷十第321頁),自與上開函文所稱 之情形不符,而不得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應予敘明。 7.綜上,系爭房屋因系爭瑕疵所造成之物理性價值貶損(即如 附表二編號1至65所示之「修補費用」)以及交易性價值貶 損(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65所示之「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 ),合計即為原告因系爭瑕疵得請求減少之價金數額(計算 式如附表二「註3」所示,計算結果如附表二「得請求之總 額」欄位所示)。
 ㈢另按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所得主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一經買受人以意思表示行使,出賣人所得請求之價金,即於 應減少之範圍內縮減之。換言之,出賣人於其減少之範圍內 ,即無該價金之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簡上字第10 號判決參照)。是以,買受人因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向出賣 人請求減少價金後,對於因此溢付之價金,自得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查原告各得請求減少之價金數額如附 表二「得請求之總額」欄位所示,則原告分別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二「得請求之總額」欄位所示 之數額,即屬有理。
 ㈣被告雖另聲請就系爭房屋現況之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另送



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重為鑑定(見本院卷十第321至322 頁),然被告前就本件送臺北市建築公會鑑定「如系爭房屋 現況有耐震能力較低於原核准圖說之情形,是否會減少市場 上合理交易價格」,已明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七第170 、第175至177頁);且臺北市建築公會就此部分所為之鑑定 報告亦無何重大瑕疵,業如前述,是被告聲請重為鑑定核無 必要,附此敘明。
五、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並無約定給付之確定期限,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其 於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被告表示依111年5月5日 更正聲明狀請求(見本院卷十第320頁,111年5月5日更正聲 明狀並無證據顯示於該次庭前即已送達被告),被告迄未給 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179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65「得請求之總 額」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係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之目的,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本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 為裁判,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既已依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准許原告請求,即無庸審酌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如附表三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一
編號 原告 購買時間 門牌號碼 戶別 附註 1 甘佩樺 108年1月1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1 A1-4F 成屋 2 沈承翰 106年12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1 A1-8F 成屋 3 林毓傑 105年6月29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1 A1-9F 成屋(購自訴外人張惠玲) 4 沈鼎曜 107年5月2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A1-10F 成屋 5 李佩貞 106年9月1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A1-11F 成屋 6 劉女豪 105年7月2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A1-12F 成屋 7 侯曉婷 106年4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A1-13F 成屋 8 葉瑞英 107年4月2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 A2-5F 成屋 9 黃詣珊 108年1月2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A2-8F 成屋 10 林牧民 107年7月1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 A2-10F 成屋 11 楊明華 108年2月23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 A2-12F 成屋 12 吳美瑩 107年10月29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A2-13F 成屋 13 傅秀雯 107年10月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A2-14F 成屋 14 劉孟芬 105年7月2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2 A3-3F 成屋 15 戴秀戀 106年2月2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2 A3-4F 成屋 16 陳克強 105年9月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2 A3-5F 成屋 17 詹昆達 105年11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2 A3-7F 成屋 18 鄭進練 105年10月2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2 A3-8F 成屋 19 徐奐嫣 105年9月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2 A3-9F 成屋 20 林珮君 105年7月3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A3-10F 成屋 21 盧琬萍 105年12月1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A3-11F 成屋 22 陳淑貞 105年6月1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3 A5-4F 成屋 23 鍾思敏 106年3月2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3 A5-7F 成屋 24 呂景勛 劉恒妤 106年8月13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3 A5-8F 成屋 25 葉憶陳 107年4月2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3 A5-9F 成屋 26 黃明正 林憶莉 106年3月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3 A5-10F 成屋 27 郭景珣 106年6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3 A5-14F 成屋 28 王梓鈞 107年3月3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B1-4F 成屋 29 林玉麒 105年7月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 B1-10F 成屋 30 黃銘軒 105年4月1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B1-13F 成屋(購自訴外人黃志祥謝秀菊) 31 趙燕平 106年12月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B1-14F 成屋 32 劉彥伶 104年8月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1 B2-6F 預售屋 33 陳亭妤 106年12月2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1 B2-8F 成屋 34 吳坤佳 107年7月2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1 B2-9F 成屋 35 程雅娟 張鴻林 105年12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B2-10F 成屋 36 胡玉婷 106年8月1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B2-13F 成屋 37 湯玥玓 104年6月19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3 B3-6F 預售屋 38 饒玉屏 106年5月13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2 B5-4F 成屋(購自訴外人饒知行) 39 黃勇智 107年10月1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2 B5-5F 成屋 40 葉瑞峯 106年12月2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2 B5-6F 成屋 41 李雅玲 107年6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2 B5-7F 成屋 42 曹琬喬 吳伯晉 107年1月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2 B5-8F 成屋 43 陳淑怡 廖文生 107年2月2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2 B5-9F 成屋 44 楊中銘 107年11月3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B5-12F 成屋 45 楊鳳儀 105年3月19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 C1-3F 成屋 46 楊寶貴 105年12月15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1 C1-4F 成屋 47 王進傑 105年10月2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1 C1-7F 成屋 48 黃文鏡 廖美瑄 106年5月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1 C1-9F 成屋 49 朱家慧 106年10月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C1-10F 成屋 50 曾椀鈺 106年12月2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C1-12F 成屋 51 王慧娥 105年6月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C2-3F 成屋 52 邱美瓊 105年11月2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C2-4F 成屋 53 王韻婷 104年7月3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 C2-5F 預售屋 54 徐人傑 106年7月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C2-7F 成屋 55 宋學鳳 107年5月2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C2-11F 成屋 56 李國銘 106年12月30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 C2-12F 成屋 57 蘇聖博 魏雅芳 108年4月14日 桃園區中山路795號3樓之2 C3-3F 成屋 58 張素碧 105年9月13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2 C3-5F 成屋 59 吳建麟 106年8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2 C3-6F 成屋 60 謝崇偉 106年3月3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2 C3-8F 成屋 61 陳筱薇 106年4月1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2 C3-9F 成屋 62 江毓純 104年8月3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3 C5-5F 成屋 63 楊淯瑄 104年11月1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3 C5-6F 成屋 64 黃珮珊 106年3月2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C5-12F 成屋 65 柳復兆 105年8月1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3 C5-10F 成屋
附表二(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之數額、計算基礎、計算方式):編號 原告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修補費用 購屋總價 交易性貶值比例 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 得請求之總額 1 甘佩樺 201.75 41萬7,532元 1,795萬元 10.04% 180萬2,180元 221萬9,712元 2 沈承翰 201.75 41萬7,532元 1,680萬元 10.04% 168萬6,720元 210萬4,252元 3 林毓傑 201.75 41萬7,532元 1,750萬元 10.04% 175萬7,000元 217萬4,532元 4 沈鼎曜 229.68 47萬5,335元 1,750萬元 10.04% 175萬7,000元 223萬2,335元 5 李佩貞 201.75 41萬7,532元 1,650萬元 10.04% 165萬6,600元 207萬4,132元 6 劉女豪 201.75 41萬7,532元 1,828萬元 10.04% 183萬5,312元 225萬2,844元 7 侯曉婷 230.89 47萬7,839元 1,800萬元 10.04% 180萬7,200元 228萬5,039元 8 葉瑞英 219.57 45萬4,411元 1,535萬元 10.04% 154萬1,140元 199萬5,551元 9 黃詣珊 191.64 39萬6,609元 1,521萬元 10.04% 152萬7,084元 192萬3,693元 10 林牧民 191.43 39萬4,105元 1,540萬元 10.04% 154萬6,160元 194萬0,265元 11 楊明華 191.64 39萬6,609元 1,515萬元 10.04% 152萬1,060元 191萬7,669元 12 吳美瑩 220.78 45萬6,916元 1,660萬元 10.04% 166萬6,640元 212萬3,556元 13 傅秀雯 191.64 39萬6,609元 1,565萬元 10.04% 157萬1,260元 196萬7,869元 14 劉孟芬 183.39 37萬9,535元 1,605萬元 10.04% 161萬1,420元 199萬0,955元 15 戴秀戀 186.04 38萬5,019元 1,500萬元 10.04% 150萬6,000元 189萬1,019元 16 陳克強 186.04 38萬5,019元 1,560萬元 10.04% 156萬6,240元 195萬1,259元 17 詹昆達 186.04 38萬5,019元 1,502萬元 10.04% 150萬8,008元 189萬3,027元 18 鄭進練 186.04 38萬5,019元 1,488萬元 10.04% 149萬3,952元 187萬8,971元 19 徐奐嫣 186.04 38萬5,019元 1,600萬元 10.04% 160萬6,400元 199萬1,419元 20 林珮君 186.04 38萬5,019元 1,600萬元 10.04% 160萬6,400元 199萬1,419元 21 盧琬萍 215.18 44萬5,326元 1,589萬元 10.04% 159萬5,356元 204萬0,682元 22 陳淑貞 178.50 36萬9,415元 1,482萬元 10.04% 148萬7,928元 185萬7,343元 23 鍾思敏 178.50 36萬9,415元 1,450萬元 10.04% 145萬5,800元 182萬5,215元 24 呂景勛 劉恒妤 207.64 42萬9,722元 1,560萬元 10.04% 156萬6,240元 199萬5,962元 25 葉憶陳 178.50 36萬9,415元 1,470萬元 10.04% 147萬5,880元 184萬5,295元 26 黃明正 林憶莉 178.50 36萬9,415元 1,470萬元 10.04% 147萬5,880元 184萬5,295元 27 郭景珣 178.51 36萬9,436元 1,450萬元 10.04% 145萬5,800元 182萬5,236元 28 王梓鈞 225.27 46萬6,208元 1,680萬元 10.04% 168萬6,720元 215萬2,928元 29 林玉麒 225.27 46萬6,208元 1,788萬元 10.04% 179萬5,152元 226萬1,360元 30 黃銘軒 259.25 53萬6,531元 2,080萬元 10.04% 208萬8,320元 262萬4,851元 31 趙燕平 225.27 46萬6,208元 1,760萬元 10.04% 176萬7,040元 223萬3,248元 32 劉彥伶 191.72 39萬6,774元 1,700萬元 10.04% 170萬6,800元 210萬3,574元 33 陳亭妤 220.86 45萬7,081元 1,658萬元 10.04% 166萬4,632元 212萬1,713元 34 吳坤佳 220.86 45萬7,081元 1,675萬元 10.04% 168萬1,700元 213萬8,781元 35 程雅娟 張鴻林 220.86 45萬7,081元 1,660萬元 10.04% 166萬6,640元 212萬3,721元 36 胡玉婷 191.72 39萬6,774元 1,570萬元 10.04% 157萬6,280元 197萬3,054元 37 湯玥玓 135.19 27萬9,783元 1,150萬元 10.04% 115萬4,600元 143萬4,383元 38 饒玉屏 162.49 33萬6,281元 1,292萬元 10.04% 129萬7,168元 163萬3,449元 39 黃勇智 162.49 33萬6,281元 1,400萬元 10.04% 140萬5,600元 174萬1,881元 40 葉瑞峯 162.49 33萬6,281元 1,300萬元 10.04% 130萬5,200元 164萬1,481元 41 李雅玲 162.49 33萬6,281元 1,270萬元 10.04% 127萬5,080元 161萬1,361元 42 曹琬喬 吳伯晉 161.28 33萬3,777元 1,300萬元 10.04% 130萬5,200元 163萬8,977元 43 陳淑怡 廖文生 162.49 33萬6,281元 1,300萬元 10.04% 130萬5,200元 164萬1,481元 44 楊中銘 162.49 33萬6,281元 1,278萬元 10.04% 128萬3,112元 161萬9,393元 45 楊鳳儀 170.15 35萬2,134元 1,460萬元 15.89% 231萬9,940元 267萬2,074元 46 楊寶貴 170.15 35萬2,134元 1,350萬元 15.89% 214萬5,150元 249萬7,284元 47 王進傑 204.13 42萬2,458元 1,530萬元 15.89% 243萬1,170元 285萬3,628元 48 黃文鏡 廖美瑄 170.15 35萬2,134元 1,395萬元 15.89% 221萬6,655元 256萬8,789元 49 朱家慧 170.15 35萬2,134元 1,366萬元 15.89% 217萬0,574元 252萬2,708元 50 曾椀鈺 168.95 34萬9,651元 1,380萬元 15.89% 219萬2,820元 254萬2,471元 51 王慧娥 170.15 35萬2,134元 1,430萬元 15.89% 227萬2,270元 262萬4,404元 52 邱美瓊 170.15 35萬2,134元 1,348萬元 15.89% 214萬1,972元 249萬4,106元 53 王韻婷 170.15 35萬2,134元 1,490萬元 15.89% 236萬7,610元 271萬9,744元 54 徐人傑 170.15 35萬2,134元 1,370萬元 15.89% 217萬6,930元 252萬9,064元 55 宋學鳳 168.94 34萬9,630元 1,480萬元 15.89% 235萬1,720元 270萬1,350元 56 李國銘 170.16 35萬2,155元 1,375萬元 15.89% 218萬4,875元 253萬7,030元 57 蘇聖博 魏雅芳 133.36 27萬5,995元 1,100萬元 15.89% 174萬7,900元 202萬3,895元 58 張素碧 133.37 27萬6,016元 1,070萬元 15.89% 170萬0,230元 197萬6,246元 59 吳建麟 133.36 27萬5,995元 1,058萬元 15.89% 168萬1,162元 195萬7,157元 60 謝崇偉 133.37 27萬6,016元 1,043萬元 15.89% 165萬7,327元 193萬3,343元 61 陳筱薇 133.37 27萬6,016元 1,045萬元 15.89% 166萬0,505元 193萬6,521元 62 江毓純 130.15 26萬9,352元 1,100萬元 15.89% 174萬7,900元 201萬7,252元 63 楊淯瑄 128.95 26萬6,869元 1,102萬元 15.89% 175萬1,078元 201萬7,947元 64 黃珮珊 130.15 26萬9,352元 1,033萬元 15.89% 164萬1,437元 191萬0,789元 65 柳復兆 130.15 26萬9,352元 1,070萬元 15.89% 170萬0,230元 196萬9,582元 合計 1億3,573萬5,566元 註1(「修補費用」之計算式):修補費用=各原告建物面積/26,964.85(即系爭社區總樓地板面積)X55,805,149(即系爭房屋總修補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2(「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之計算式):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各原告之購屋總價X交易性貶值比例(A、B棟為10.04%,C棟為15.89%)【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3(「得請求之總額」之計算式):得請求之總額=修補費用+交易性價值減損數額。 附表三(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編號 原告 供擔保金額 反擔保金額 1 甘佩樺 74萬元 221萬9,712元 2 沈承翰 71萬元 210萬4,252元 3 林毓傑 73萬元 217萬4,532元 4 沈鼎曜 75萬元 223萬2,335元 5 李佩貞 70萬元 207萬4,132元 6 劉女豪 76萬元 225萬2,844元 7 侯曉婷 77萬元 228萬5,039元 8 葉瑞英 67萬元 199萬5,551元 9 黃詣珊 65萬元 192萬3,693元 10 林牧民 65萬元 194萬0,265元 11 楊明華 64萬元 191萬7,669元 12 吳美瑩 71萬元 212萬3,556元 13 傅秀雯 66萬元 196萬7,869元 14 劉孟芬 67萬元 199萬0,955元 15 戴秀戀 64萬元 189萬1,019元 16 陳克強 66萬元 195萬1,259元 17 詹昆達 64萬元 189萬3,027元 18 鄭進練 63萬元 187萬8,971元 19 徐奐嫣 67萬元 199萬1,419元 20 林珮君 67萬元 199萬1,419元 21 盧琬萍 69萬元 204萬0,682元 22 陳淑貞 62萬元 185萬7,343元 23 鍾思敏 61萬元 182萬5,215元 24 呂景勛、劉恒妤 67萬元 199萬5,962元 25 葉憶陳 62萬元 184萬5,295元 26 黃明正林憶莉 62萬元 184萬5,295元 27 郭景珣 61萬元 182萬5,236元 28 王梓鈞 72萬元 215萬2,928元 29 林玉麒 76萬元 226萬1,360元 30 黃銘軒 88萬元 262萬4,851元 31 趙燕平 75萬元 223萬3,248元 32 劉彥伶 71萬元 210萬3,574元 33 陳亭妤 71萬元 212萬1,713元 34 吳坤佳 72萬元 213萬8,781元 35 程雅娟張鴻林 71萬元 212萬3,721元 36 胡玉婷 66萬元 197萬3,054元 37 湯玥玓 48萬元 143萬4,383元 38 饒玉屏 55萬元 163萬3,449元 39 黃勇智 59萬元 174萬1,881元 40 葉瑞峯 55萬元 164萬1,481元 41 李雅玲 54萬元 161萬1,361元 42 曹琬喬、吳伯晉 55萬元 163萬8,977元 43 陳淑怡廖文生 55萬元 164萬1,481元 44 楊中銘 54萬元 161萬9,393元 45 楊鳳儀 90萬元 267萬2,074元 46 楊寶貴 84萬元 249萬7,284元 47 王進傑 96萬元 285萬3,628元 48 黃文鏡、廖美瑄 86萬元 256萬8,789元 49 朱家慧 85萬元 252萬2,708元 50 曾椀鈺 85萬元 254萬2,471元 51 王慧娥 88萬元 262萬4,404元 52 邱美瓊 84萬元 249萬4,106元 53 王韻婷 91萬元 271萬9,744元 54 徐人傑 85萬元 252萬9,064元 55 宋學鳳 91萬元 270萬1,350元 56 李國銘 85萬元 253萬7,030元 57 蘇聖博魏雅芳 68萬元 202萬3,895元 58 張素碧 66萬元 197萬6,246元 59 吳建麟 66萬元 195萬7,157元 60 謝崇偉 65萬元 193萬3,343元 61 陳筱薇 65萬元 193萬6,521元 62 江毓純 68萬元 201萬7,252元 63 楊淯瑄 68萬元 201萬7,947元 64 黃珮珊 64萬元 191萬0,789元 65 柳復兆 66萬元 196萬9,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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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