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44號
TYDV,108,訴,1444,2022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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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 告 林惠敏徐東慶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范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民國00年0月間生)於起訴時,原為未滿20歲 之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 屬中,甲○○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 理權即因而消滅。因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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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