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張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合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05萬1,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