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49號
原 告 潘秋香
被 告 APOLINARIO ADRELYN PADERNAL
(菲律賓籍,中文名阿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APOLINARIO ADRELYN PADERNAL(中文名阿得)被 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諭知 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 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