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86號
TYDM,111,附民,1086,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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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6號
原 告 詹明雄

被 告 王昱權
施心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88條前 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 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 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已第二 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詹明雄告訴被告王昱權施心嫻詐欺案件,業分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並分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3560 號、111年6月2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8283號、第18284號、 第18506號均為不起訴處分,而未繫屬於本院,此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刑事科查詢申請表查詢結果「查無資料」 在卷可稽,則原告就其所指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部分既無刑 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其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依前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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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