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5號
TYDM,111,訴,305,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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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駿弘


被 告 陳拓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0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駿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莊駿弘因被告陳拓雲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命被告 具保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情 ,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據在卷可 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3時30分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111年9月7日下午3時之準備 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5月25日、 111年7月19日及111年9月7日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暨 臺中市政府霧峰分局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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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