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春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楊春評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被告楊春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所涉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 楊春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 被告楊春評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