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16號
TYDM,111,訴,1116,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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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俊瑋



卓義鑫


王劭允


張兆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
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乙○○、甲○○及丙○○與同案少年胡 ○廷、沈○丞、鄭○竣(3人姓名詳卷,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3月 23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明倫三聖宮 前空地,被告乙○○持玩具槍、其餘之人則徒手及手持鋁棒毆 打告訴人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前額部血腫、 右側手腕、雙側大腿、雙側膝部、雙側小腿多處挫傷、右側 下背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人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起訴書認被告丁○○、乙○○、甲○○及丙○○皆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惟告訴人與被告等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查(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第27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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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