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65號
TYDM,111,聲,3265,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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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邱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義祥(下稱聲請人)之11 1年執助庚字第2426、2427號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此請 求鈞院辦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 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受刑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 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前開聲請意旨,固無從得悉本院是否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然依前述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 院 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 件聲 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非屬合法之聲請 權人, 且無從補正,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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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