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欽
具 保 人 倪鳳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鳳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倪鳳娥因受刑人周文欽所犯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該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9 7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國庫存 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 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 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核對無誤 ,且受刑人於111年10月1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 緝在案,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 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
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